鏈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要求,進一步提高住宅品質,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當前建造技術、施工工藝和材料性能發展實際,現就新建住宅工程調整質量保修期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調整方式
(一)根據《關于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設條件的通知》(魯建發〔2022〕4號)要求,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項目建設條件意見中提出;與房地產開發單位簽訂履約或監管協議的,應在協議中明確質量保修期限。
(二)新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由建設(代建)單位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調整內容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質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調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調整為10年;
(二)供熱與供冷系統,調整為5個采暖期、供冷期;
(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隱蔽部分調整為10年,非隱蔽部分調整為5年。
其他部位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現行法規規定執行。保修期限內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產權人分別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四、保修責任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對購房人承擔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質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代建單位竣工整體移交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雙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約定。
(二)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五、保障措施
(一)壓實質量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建設條件意見進行開發經營活動,質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圍、保修責任可在施工招標(發包)文件中明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約定,并在《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載明。
(二)規范質量保證金管理。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期限、使用和返還方式,應嚴格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最長不超過2年。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或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三)健全激勵保障機制。鼓勵房地產開發單位結合群眾期盼和市場需求,約定更長的商品住宅質量保修期限。對高于本意見規定保修期限的,在魯班獎、國優工程獎、廣廈獎和泰山杯獎等評優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鼓勵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引入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通過市場機制分擔風險,拓寬質量保修渠道,進一步提升住宅品質信譽和市場競爭力。
(四)強化指導監督服務。指導督促房地產開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質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實到項目策劃、設計選型、施工驗收中。在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重點環節監管中,加強對落實本指導意見的過程指導、跟蹤檢查、監督落實。發現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未落實本意見規定的,應依法責令改正,已經竣工驗收的依法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發現房地產開發(建設)、施工單位不履行或無故拖延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應依法責令改正、處理處罰并納入誠信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對各地落實本指導意見情況進行督查通報,調整質量保修期限落實情況將納入對市級政府年度質量考核評議指標體系。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6月8日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